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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二审抗诉案

延边律师11个月前 (10-17)刑事辩护327
【基本案情】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9月出生,青岛某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1月出生,个体经营者。2020年6月,叶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枪支一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145.7焦耳/平方厘米。2021年12月,叶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9月出生,青岛某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1月出生,个体经营者。

2020年6月,叶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枪支一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145.7焦耳/平方厘米。2021年12月,叶某某以155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枪支一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219.6焦耳/平方厘米。

李某某得知叶某某购买枪支后没有铅弹,遂出借2套铅弹模具给叶某某。2022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扣押叶某某使用该模具制造的3244发铅弹,经鉴定上述铅弹中至少有95%为气枪弹。

2022年11月30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某、李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22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在非法制造弹药共同犯罪中,叶某某系主犯,李某某系从犯。即墨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分别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和支持抗诉

2023年10月16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同年12月20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

两级检察机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和“二被告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问题,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一是纠正公安机关在收集、扣押涉案枪支、弹药过程中存在的未制作扣押笔录等违法行为,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查获、清点涉案物品的录音录像等,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强,确保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向属地街道、派出所了解二被告人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等情况;三是前往工商部门查询二被告人名下企业情况,到叶某某的公司了解其经营状况及叶某某的日常表现等。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人行为属“情节严重”,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 二被告人系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买卖枪支、制造弹药,社会危害性较小。叶某某、李某某系朋友关系,购买使用气枪、制造气枪弹主要用于个人收藏和到户外打鸟,与传统意义上的为出售或实施其它严重违法犯罪而买卖枪支、制造弹药有显著区别。二被告人均有正当职业,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不深;客观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二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缺乏事实依据。

2. 一审判决仅以铅弹数量认定“情节严重”,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依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非法制造气枪铅弹数量达到2500发以上,认定二被告人“情节严重”。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二被告人制造气枪铅弹的数量虽然达到了2500发以上,但系出于个人爱好和收藏目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当依据《批复》精神,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不宜简单适用《解释》的数量标准认定其为“情节严重”。

(三)抗诉结果及后续情况

2024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叶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李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青岛市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巩固办案效果。持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针对案件中涉枪支寄递行业管理漏洞,开展专题调研,会同邮政管理、公安等部门深入寄递企业进行实地联合督导,有效切断枪爆物品制造、流通链条;坚持打防并举,组织开展涉枪普法讲堂、制作防枪爆专题动漫视频等,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枪爆管理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广大群众,筑牢防范枪爆犯罪全民防线。

【典型意义】

(一)办理气枪铅弹类案件,应当综合评估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办理气枪铅弹类案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其危害后果,不能唯数量论,机械比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要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是否有正当职业、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适当量刑建议,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对于量刑畸重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抗诉。办理气枪铅弹类案件,对于被告人具有正当职业,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要准确理解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避免唯数量论,对于量刑畸重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抗诉。要依法正确行使抗诉权,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既查明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查明无罪、罪轻的证据,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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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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