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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能否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延边律师5个月前 (06-02)合同纠纷183
     近日,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商铺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转让费2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后被告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拒绝转让商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费,并支付…

     近日,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商铺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转让费2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后被告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拒绝转让商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远高于原告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约金的功能以弥补损失为主、惩罚为辅,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及缔约机会损失,合同约定的6万元违约金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原告实际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转让费20万元,并将违约金调整为合理数额。

  法官说法

  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原则,法律不支持畸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均可请求法院依法调整。过高违约金将被核减,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高”,违约方请求调整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守约方需举证证明损失,主张违约金的一方,应提供损失证明(如利息、租金、误工、经营损失等),以便法院合理认定违约金标准。合理约定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时应结合交易标的、履行风险、实际损失可能,约定适度的违约金,避免过高无法兑现或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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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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