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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父母给的钱要还吗?

基本案情小潘(化名)与小珍(化名)于2020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在小情侣遇到经济困难时,小潘的父亲多次向小珍转账合计3万元,为二人日常生活所用。2023年4月,小潘与小珍分手。小潘的父亲认为,当初转账是为了维系儿子与小珍的感情,促成两人结婚。既然两人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小珍应当返还恋爱期间收到的款项…

基本案情


小潘(化名)与小珍(化名)于2020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在小情侣遇到经济困难时,小潘的父亲多次向小珍转账合计3万元,为二人日常生活所用。


2023年4月,小潘与小珍分手。小潘的父亲认为,当初转账是为了维系儿子与小珍的感情,促成两人结婚。既然两人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小珍应当返还恋爱期间收到的款项3万元。还款主张被小珍拒绝后,小潘的父亲将小珍诉至武宣县人民法院,要求小珍返还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一旦交付,不得随意撤销;附条件赠与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其中,附条件赠与所附的条件,需以双方明确约定为前提。若缺乏此类约定,则不宜轻易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更不能据此主张赠与合同未生效,进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为了促进恋人感情发展,从而达到结婚目的的赠与,与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有所不同,彩礼通常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而前者若无明确约定,一般认定为无偿赠与。


认定小潘的父亲向小珍转账钱款的性质,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款项给付发生于恋爱期间,而非婚约阶段。恋爱期间父母的小额资助一般视为情感表达,不同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案涉转账金额多为1000至2000元,甚至包含百元小额,符合日常生活消费与经济帮扶的特点。小潘的父亲亦承认给小珍转账系为帮助二人应对生活困境,而非彩礼性质的给付。在整个赠与过程中,无证据表明双方曾约定“不结婚则返还”,不能因恋爱关系结束倒推赠与当时附有结婚条件。


小潘的父亲为增进儿子与小珍的感情,在二人恋爱期间自愿转账,并无明确附条件意图,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珍曾作出“收款即同意结婚”的承诺。该行为不具备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特征,属于一般赠与,且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小珍无需返还。


武宣县法院判决驳回小潘的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小潘的父亲在儿子恋爱期间自愿给予儿子及其女友经济支持,且未附加任何明确条件,该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基于亲缘与情感的一般赠与,重在表达关怀而非筹码。当恋爱关系结束时,也应尊重赠与发生时的自愿性,避免将情感与财物捆绑,让情感回归纯粹,让财物权属清晰。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武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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