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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屠宰场卖猪肉?法院: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6-04)以案说法13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对生猪严格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但仍有不法分子为攫取利益,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便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并对外销售。这种私屠滥宰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流向百姓餐桌更会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对生猪严格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但仍有不法分子为攫取利益,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便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并对外销售。这种私屠滥宰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流向百姓餐桌更会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2022年5月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自家房屋后面私设屠宰场,从生猪贩子处购买活猪运回家中进行屠宰,并将猪肉销售给他人以非法营利。2022年5月7日至2024年6月18日,被告人戴某屠宰生猪约3500头,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白板肉”“猪下水”、猪肉、猪头等共计约59.5万斤,非法经营数额达557万余元,被告人戴某从中获利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55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被告人戴某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国家之所以对生猪严格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是因为私屠滥宰具有极大的危害。私设的屠宰场往往环境简陋,缺乏必要的卫生条件,极易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和肉类污染,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若流入市场,会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极大隐患。同时,私屠滥宰行为逃避国家税收征管,容易以低价冲击正规市场,从而不当损害诚信经营者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戴某未经行政审批,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已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制度,把好食品源头质量关。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在正规市场购买经过检疫的肉类产品,发现私屠滥宰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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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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