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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上路引发交通事故 饲养人与驾驶人各担责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6-04)合同纠纷141
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 江爱香 黄晓晖)饲养动物脱离管理在道路上随意穿行,引发交通事故,谁来担责?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饲养的小牛闯入道路,与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明确了动物饲养人、驾驶人双方的责任边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5年3月8日20时许,…

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 江爱香 黄晓晖)饲养动物脱离管理在道路上随意穿行,引发交通事故,谁来担责?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饲养的小牛闯入道路,与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明确了动物饲养人、驾驶人双方的责任边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5年3月8日20时许,李女士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途中与张先生饲养的两头小牛发生碰撞,摩托车侧滑倒地,造成李女士当场昏迷。因无法证实事发时小牛的行走动态及车辆与小牛的碰撞关系,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无法查清。经司法鉴定,李女士因本次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并评定相应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2025年11月3日,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饲养动物进入道路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张先生作为小牛的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法定管理职责,其未采取围栏、牵绳等有效管控措施,放任小牛脱离管理进入道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责任。李女士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擅自对摩托车进行加装改造,驾驶时未系头盔扣带,存在加重自身损害后果的风险,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张先生与李女士对本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遂判决张先生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2026年2月3日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示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动物饲养人对牲畜的管理责任,也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需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牲畜饲养人,务必加强对牛、羊等牲畜的看管,采取圈养、牵绳等有效管控措施,防止牲畜进入道路引发交通事故;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切勿擅自改装车辆影响安全性能,驾驶摩托车必须规范佩戴并系好安全头盔,夜间行车更要减速慢行、谨慎驾驶。管好自家牲畜,守好出行安全,才能避免因一时疏忽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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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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