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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分手后一方主张“借款”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2023年9月,张山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李梅诉至法院。该案涉及恋爱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张山与李梅曾为同居恋爱关系。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间,张山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李梅转账多笔。除“520”“88.88”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外,还…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张山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李梅诉至法院。该案涉及恋爱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张山与李梅曾为同居恋爱关系。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间,张山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李梅转账多笔。除“520”“88.88”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外,还包括16笔大额转账,如10000元、5000元等,合计十万余元。分手后,张山曾通过短信及李梅亲属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大额转账款项。

争议焦点

张山与李梅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若构成,张山主张李梅偿还十万余元本金及利息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审理情况

庭审中,张山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与催款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涉案款项为借款。李梅则辩称双方属恋爱同居关系,相关转账系共同生活支出或情感表达,并非借款,并提交部分转账流水予以佐证。

2023年12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部分支持张山的诉讼请求,认定其中76970元属于借款,应予返还,其余款项因属情感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不予支持。李梅不服提起上诉。随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透析

一审法院认为:虽无借条等债权凭证,但鉴于双方曾存在亲密关系,未立字据亦符合常情。张山已主动排除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性小额转账,诉请返还的均属大额款项,超出一般恋爱日常消费水平,不符合普通赠与特征。张山提供转账记录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李梅未能证明该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其他非借款用途,故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张山所主张的借款金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必要开支。除诉请款项及特殊数字转账外,其余资金流水已可覆盖同居期间基本消费。李梅未能说明大额转账的具体用途,法院结合转账时间、金额及双方陈述,认定借贷合意存在,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提示

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资金往来性质认定,需结合证据与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主张借款的一方,除需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外,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司法实践中,考虑到亲密关系的特殊性,法院也会根据转账金额、频率、双方经济能力、消费水平等因素,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作出合理认定。

为避免日后纠纷,建议情侣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时,尽量明确款项性质,可采取备注、书面约定等方式固定证据,既不伤感情,也保护权益。

【法规一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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