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语伤人实施学生欺凌致人受伤,哪几方需担责——杨某诉帅某、某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杨某与帅某均为未成年人,原系某县中学学生。2024年11月5日,结束跑操后回教室途中,帅某多次用带有侮辱性绰号喊杨某,导致两人发生冲突,相互动手冲撞,最终导致杨某受伤。杨某母亲报警,经公安部门鉴定,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因帅某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不予立案处理。杨某遂诉至法院,要…
【基本案情】杨某与帅某均为未成年人,原系某县中学学生。2024年11月5日,结束跑操后回教室途中,帅某多次用带有侮辱性绰号喊杨某,导致两人发生冲突,相互动手冲撞,最终导致杨某受伤。杨某母亲报警,经公安部门鉴定,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因帅某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不予立案处理。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帅某及其监护人、学校赔偿损失2.8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与帅某均证实班上同学给杨某取绰号的行为已有一年多时间。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帅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当程度的认知、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帅某给同学取带有侮辱性的绰号并且在冲突中采取暴力手段导致同学受伤,与学生应有的行为规范不符,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询问笔录以及监控视频,能够确定在两人互撞后系杨某先抱住帅某,帅某挣开后再抱住杨某。杨某在冲突中未能保持理性克制,贸然采取武力方式激化矛盾,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冲突虽因帅某喊杨某绰号引发,具有突发因素,但并非毫无征兆。在近一年时间里,杨某在校持续被取具有侮辱性的绰号未得到有效处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老师对学生情绪的关注不够,对学生间言语欺凌的情形处置不力,化解突发状况不及时,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故学校存在教育和管理方面失职,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由帅某、学校、杨某分别承担60%、20%、20%的责任。
【典型意义】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是典型的言语欺凌表现,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多重伤害,更会破坏校园和谐氛围,甚至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明确将学生欺凌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欺凌者、未正确处理矛盾冲突的受害人、学校等各方过错,依法划定校园侵权事件责任,在化解个案矛盾的同时,对学生欺凌形成有力震慑,提示未成年人在遭遇欺凌时应保持冷静、注重安全的应对原则,警示学校在日常管理、教育引导、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保障义务,具有积极意义。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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