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跨境代购为名长期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境外商品,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于某某诉某百货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于某某先后于2024年8月27日、10月4日,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名为“某某日本进口店”的线上店铺购买进口奶粉,共计支付货款692.64元。该店铺登记经营者为某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店铺信息显示为3年老店,已拼7000余件商品,页面标注“日本直邮代购现货店”。所购奶粉外包装为日文标识,奶粉产地为…
基本案情
于某某先后于2024年8月27日、10月4日,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名为“某某日本进口店”的线上店铺购买进口奶粉,共计支付货款692.64元。该店铺登记经营者为某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店铺信息显示为3年老店,已拼7000余件商品,页面标注“日本直邮代购现货店”。所购奶粉外包装为日文标识,奶粉产地为日本埼玉县。埼玉县系我国明令禁止进口食品的核辐射管控区域,店铺亦无法提供奶粉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报关单据等合法进口手续。于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百货店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店铺在电商平台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销售现货食品,双方并非委托代购关系,而属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奶粉无合法进口通关及检验检疫手续,且产自我国禁止进口食品的核辐射管控区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法院判决某百货店退还于某某货款692.64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6926.4元。 典型意义 随着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的兴起,部分经营者以“代购”为名长期、多次有偿销售不符合我国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对电商店铺以“代购”名义公开销售现货进口食品属于委托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进行了界定,对于长期、反复、多次向不特定主体有偿销售境外产品的,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名义上的“代购人”实际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者的责任。本案销售的境外奶粉无合法通关及检验检疫手续、产自核辐射管控区域的进口食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规定,对名为“代购”实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境外食品行为予以惩罚,规范食品进口行为,守护消费者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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