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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二手平台处置个人闲置物品,不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宋某某诉郑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6-22)合同纠纷100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1日,宋某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向郑某某购买某品牌手机,郑某某在平台上宣传该手机为美版无锁、原装无拆修、白色256GB、外观99新、电池寿命93%并承诺包邮。宋某某收货后经专业验机发现,手机屏幕、容量、颜色、电池寿命均与宣传内容不符,双方协商退货退款未果。宋某某认为郑某某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1日,宋某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向郑某某购买某品牌手机,郑某某在平台上宣传该手机为美版无锁、原装无拆修、白色256GB、外观99新、电池寿命93%并承诺包邮。宋某某收货后经专业验机发现,手机屏幕、容量、颜色、电池寿命均与宣传内容不符,双方协商退货退款未果。宋某某认为郑某某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网络购物合同、返还购机款及邮费,并支付三倍欺诈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交付的手机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宋某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二手平台卖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不能仅以平台性质判断,应结合销售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持续经营等综合认定。郑某某属于偶发性处置个人闲置物品,不构成经营者,故对宋某某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郑某某返还宋某某购机款及邮费共计3906.27元。

典型意义

闲置物品在信息网络平台的交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模式之一,有助于盘活资源、循环利用、减少资源消耗,推动全社会形成珍惜物资、拒绝浪费的文明风尚。对于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处置闲置物品能否定性为经营行为,应否承担经营者责任,是大众关注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确定了不应仅根据交易平台性质,而应综合交易方式、来源、数量、频率、收入、目的等实质要素对于是否经营性行为进行判决。个人处置闲置物品,如不具备持续性、营利性等特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无需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虽然个人卖家不认定为经营者,但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如有未如实描述商品性能等情形构成违约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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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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