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经营者虚假宣传产品重要参数构成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汪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1日,汪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某电子商务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手机,购买时线上店铺客服宣称该机CPU芯片为八核,汪某支付了货款670元。使用一年后手机非正常开裂脱胶,后汪某通过芯片生产厂家官网查询,发现该手机内的CPU芯片为四核,非商家在平台对消费者宣传的八核。2023年1月9…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1日,汪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某电子商务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手机,购买时线上店铺客服宣称该机CPU芯片为八核,汪某支付了货款670元。使用一年后手机非正常开裂脱胶,后汪某通过芯片生产厂家官网查询,发现该手机内的CPU芯片为四核,非商家在平台对消费者宣传的八核。2023年1月9日,汪某向消费者服务平台投诉,并与某电子商务公司联系协商未果后,汪某诉至法院,要求深圳某电子商务公司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某电子商务公司购买某品牌手机,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公司线上店铺客服宣传某品牌手机CPU芯片参数为八核,但手机配置的CPU芯片实际为四核。由于手机CPU的核数问题,属于商品的重要参数,对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品有较大影响,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向汪某返还货款人民币670元和赔偿三倍价款2010元,汪某将某品牌手机退还某电子商务公司。
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消费中,经营者虚构、夸大商品性能,误导消费者下单问题频发,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网络交易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手机CPU芯片参数属于重要参数,经营者对该类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消费欺诈,法院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有利于引导经营者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明确指引,助力营造安全、公平、诚信、有序的网络消费市场环境,服务数字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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