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公司等四单位及个人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调解高效解纷、因地制宜修复,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
【基本案情】湖南省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赵某贵等四家公司及个人在某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为拓宽施工道路便于施工车辆通行,组织施工人员超范围占用林地进行施工,破坏林木、植被,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经…
【基本案情】湖南省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赵某贵等四家公司及个人在某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为拓宽施工道路便于施工车辆通行,组织施工人员超范围占用林地进行施工,破坏林木、植被,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经鉴定,上述公司和个人在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246.04亩,经鉴定,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077.34万元,其中恢复植被费用为166.77万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为910.57万元。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四家公司和个人依法承担修复责任。江永县林业局、湖南省中林遥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方案,剔除前期已修复部分,生态修复费用还需495.63万元。
【调解情况】诉讼过程中,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四家公司和个人承担风电场违法使用林地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费用495.63万元,专门用于恢复被非法占用、破坏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告,出具民事调解书。目前,调解协议约定的相关金额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涉利用风能发电的绿色项目。但为建设风电项目,超范围占用林地,损害生态环境不可取,应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释法说理,协调各方,积极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最终以被告全额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所需费用的方式调解结案。为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在确因无法完全原地修复的基础上,本案采取原地修复+异地补植、观赏植物+经济作物相结合的生态修复方式,在确保南岭区域生态环境修复质效的同时,助力当地打造乡村旅游风光带和茶油种植产业园,实现了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同推进的良好效果。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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