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男,1999年1月13日出生,农民。2024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28年1月5日。 2024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高某明知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男,1999年1月13日出生,农民。2024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28年1月5日。
2024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高某明知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仍以牟利为目的分两次交给未成年人颜某(15岁,另案处理)复方地芬诺酯片共计54瓶(每瓶100片,每片含盐酸地芬诺酯2.5mg),其中27瓶由高某指使、利用颜某转手出售给多名吸毒人员,1瓶被颜某自行服用,剩余26瓶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从颜某处查获。通过上述交易高某违法所得共计1110元。经鉴定,查获的涉案药品及相关涉案人员毛发样本中均检出地芬诺酯成分。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廊坊市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复方地芬诺酯片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高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高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撤销被告人高某前罪缓刑部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复方地芬诺酯是一种常用的止泻药,呈白色结晶粉末状,具有成瘾性且成瘾后难以戒断,大剂量服用会导致呼吸抑制、昏迷、肝肾功能严重受损,严重时还会引发心跳骤停甚至死亡。2024年7月1日,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被我国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管理,滥用复方地芬诺酯等于吸毒,非法出售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一旦沾染极易形成药物依赖,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同时,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极易被利用成为毒品犯罪的工具。本案系利用未成年人贩卖国家管制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明知复方地芬诺酯片系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仍利用未成年人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牟利,且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充分彰显了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鲜明态度。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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