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仅签试用期合同就能随意辞退?法院:仅约定试用期不成立,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7-13)合同纠纷79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考察、相互选择的重要阶段。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误以为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即可随意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试用期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严先生于2023年6月29日入职一家咨询公司的品牌策划部竞标策划岗位。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考察、相互选择的重要阶段。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误以为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即可随意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试用期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严先生于2023年6月29日入职一家咨询公司的品牌策划部竞标策划岗位。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未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综合薪资为每月25000元。当天,严先生签收《员工入职告知书》《试用期录用条件告知书》,并参加公司《员工手册》培训与考核,明确知晓薪酬构成、考勤管理、加班审批、试用期考核标准及不合格解除条件等规章制度。

同年8月21日,公司以严先生工作拖沓、专业能力不足、连续三周试用期考核结果均不合格为由,向严先生送达《试用期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严先生先后多次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应赔偿,仲裁仅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支持其他请求,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严先生认为,双方签署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但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诉讼请求。

被告咨询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加班无有效审批及考勤记录,不予认可;工资差额系因原告迟到,依据《员工手册》扣除,且原告已微信确认工资金额,不存在差额;原告试用期多次考核不合格,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书》仅约定试用期起止时间,并未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故上述试用期的约定不成立,被告以原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原告依据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咨询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466.67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风险、方便解除合同,仅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约定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承办法官、普陀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刘晶菁说道,依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未约定正式合同期限,故试用期不成立,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行使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包含完整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用试用期合同替代正式劳动合同。”

同时,即使在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同时满足三项要件。“一是录用条件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完成签收或公示;二是有客观、公平、完整的考核记录与依据;三是解除决定书面送达劳动者,程序合法。”刘晶菁表示,本案中,因试用期不成立,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依据丧失。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得以主观评价、零散记录随意认定劳动者不合格,未告知考核标准即单方解除的,均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随意解约期”,也不是劳动者的“免责期”,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考勤、绩效、薪酬、加班审批等规章制度,对工资核算、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出。本案中,原告存在迟到情形,公司依据经其学习确认的《员工手册》扣减相应工作态度奖励,且工资已经原告核对确认,故法院对工资差额诉求未予支持。

来源:上海法治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1309

分享给朋友:

“仅签试用期合同就能随意辞退?法院:仅约定试用期不成立,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的相关文章

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应当依法退还相应费用 ——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向某与某公司签署《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向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向某预缴了部分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并接受养老服务。第二年,该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之后,向某返回重庆,未再接受某公司的养…

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

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应当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李某与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从事吊车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李某的工资系与陈某口头约定,其日常工作由陈某安排,从事公司承接的业务,劳动报酬由陈某通过微信或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24年7月,陈某以李某不愿意加班为由将其辞退。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和某…

名为买卖实为受贿的虚假诉讼应当依法惩治 ——柳某与苗某等人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苗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企业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柳某承接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柳某先后向苗某行贿数百万元。苗某在被调查期间,为掩盖受贿事实,与柳某商议,让其通过虚假诉讼把受贿款包装成货物代购款。柳某以仲某(苗某母亲)未履行货物代购义务为由诉至法院。经调解,仲某偿还柳某代购款215万元。苗某将该215…

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王某与某公司先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份劳动合同因王某处于哺乳期而顺延。期限届满前,王某向公司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作出劳动合同终止决定,并告知王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经劳动仲裁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哺乳…

合同无效!农村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不能随意买卖

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那么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巴某、古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巴某将自己在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出售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