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拉断致百余万产品报废,责任由谁承担?
电力是企业的“生命线”。一场突如其来的停电事故,让伊犁某公司的生产线瞬间瘫痪,价值百余万元的发酵产品全部报废。这起事故的背后,是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层层失守。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因高压线路受损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厘清了施工方、驾驶员及车辆挂靠单位各自应承担的法律…
电力是企业的“生命线”。一场突如其来的停电事故,让伊犁某公司的生产线瞬间瘫痪,价值百余万元的发酵产品全部报废。这起事故的背后,是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层层失守。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因高压线路受损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厘清了施工方、驾驶员及车辆挂靠单位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4年10月,司机陈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车,在为伊犁某城建公司承建的工地运送砂石料。卸货过程中,陈某将货车货斗升起并向前移动,未注意到上方的高压线,导致伊犁某公司专用的10KV高压输电线被拉断。
断电持续了4个多小时,直接造成该公司发酵车间内正在生产的3个发酵罐及1个种子罐物料全部报废。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伊犁某公司将城建公司、肇事司机陈某及其车辆挂靠单位新疆某商贸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陈某在高压线附近危险操作货斗导致电线拉断。但进一步调查发现,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的城建公司存在重大安全管理漏洞:事故发生地附近既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未按安全生产规范安排专人在现场指挥和监督卸货作业。司机陈某表示,其曾联系城建公司人员要求验货,但对方未到现场,仅指示“顺着之前卸过的地方卸货”。
关于损失金额,原告主张按损害产品的市场价计算,包含了预期利润。被告则辩称损害的是半成品,应按原材料成本赔偿。为确定公允的损失数额,法院依申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同类产品在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最终认定损失总额为120余万元。
在责任划分上,法院认为:
施工方城建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工地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怠于履行安全义务,对高压线等危险区域作业的风险放任不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驾驶员陈某承担次要责任。作为专业驾驶员,在高压线附近操作时未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是事故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挂靠公司伊犁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商贸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陈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城建公司辩称“其与沙场约定运输风险由沙场承担”的理由,法院认为,该约定属于其与案外人的内部合同关系,不能对抗其对受害方伊犁某公司所应承担的外部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城建公司赔偿73万余元,陈某赔偿49万余元,商贸公司对陈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城建公司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多重过错叠加导致的企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清晰界定了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义。
安全生产是“第一责任”,绝非儿戏。施工现场的管理者不能做“甩手掌柜”。施工单位对进入场地的车辆和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管理义务,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指挥、排查风险隐患,不能以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来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安全管理的缺位,是最大的事故隐患。
谨慎驾驶是“基本义务”,侥幸不得。驾驶员是车辆操作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特殊、危险环境作业时,仅凭经验和侥幸心理远远不够,必须下车观察、确认安全,否则一旦酿祸,不仅损害他人,自己也将背负沉重的赔偿责任。
挂靠经营是“连带风险”,不可忽视。车辆挂靠单位不能只收取管理费而不履行管理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靠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警示相关企业,必须加强对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否则将面临“连带担责”的法律风险。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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