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碰撞致人受伤,无责交强险亦赔偿
高先生车上的乘客在下车开门时,不慎撞到路过的李女士,李女士右侧倒地撞至赵先生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李女士受伤。李女士遂将高先生、保险公司北分公司、保险公司廊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北分公司、保险公司廊支公司分别进行赔偿。…
高先生车上的乘客在下车开门时,不慎撞到路过的李女士,李女士右侧倒地撞至赵先生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李女士受伤。李女士遂将高先生、保险公司北分公司、保险公司廊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北分公司、保险公司廊支公司分别进行赔偿。
原告李女士诉称,高先生某日驾驶小型轿车停在路口,车上乘客开门时,恰遇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李女士。高先生车上的乘客开右前门与李女士左前侧接触,李女士车右前侧与赵先生停放的车辆左后车门接触,造成李女士受伤,高先生与赵先生车辆损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先生为全责,李女士、赵先生无责。高先生在保险公司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赵先生在保险公司廊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李女士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高先生、保险公司北分公司、保险公司廊支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
被告高先生、保险公司北分公司、保险公司廊支公司辩称,认可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认可交强险投保情况,同意在核实李女士损失的情况下进行赔偿。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北分公司、保险公司廊支公司分别进行赔偿。涉案纠纷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不同于商业险,交强险采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均需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交强险采用全国统一的分项限额赔偿,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无责限额18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无责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限额100元。
本案中,赵先生车辆处于停驶状态,且是李女士因摔倒才撞击到赵先生的车,赵先生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无责,对于李女士的受伤亦无责。但这并不影响其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责任。
(文中人物、企业均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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