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吴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吴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同意女儿由妻子周某抚养,吴某享有探望权,但协议没有对吴某如何行使探望权作出具体约定。离婚后双方矛盾逐渐加深,周某不再配合吴某探望女儿,导致其长期无法与孩子见面。吴某认为自己虽然与周某离婚,但不应影响亲子关系,周某的行为妨碍了其探望权的行使;因对孩子有深厚感情,希望能经常与…
基本案情
吴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同意女儿由妻子周某抚养,吴某享有探望权,但协议没有对吴某如何行使探望权作出具体约定。离婚后双方矛盾逐渐加深,周某不再配合吴某探望女儿,导致其长期无法与孩子见面。吴某认为自己虽然与周某离婚,但不应影响亲子关系,周某的行为妨碍了其探望权的行使;因对孩子有深厚感情,希望能经常与孩子见面沟通。吴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保证自己能每周与孩子通信、寒暑假能与孩子短住,节假日能正常探望孩子。
裁判结果
黄梅县人民法院收到吴某的诉讼材料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矛盾尖锐,短期内无法消除隔阂,如径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很可能会引发后续执行纠纷,无益问题的解决,遂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和调解员多次调解,双方逐渐就吴某如何探望女儿达成一致,实现了诉前和解。为消除双方顾虑,确保诉前和解内容能够得到长期有效执行,法院建议双方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经过慎重考虑,周某与吴某在家事法庭法官见证下,分别签订了《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保证将严格遵守承诺条款,妥善处理探望事宜,共同呵护女儿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父母之爱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不能缺位。因离异而拒绝对方对孩子的探望,无疑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依照法律规定,一方拒不履行法院有关探望子女判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现实生活中,因探望权的行使具有人身属性,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往往不宜简单采取强制措施,有关探望权判决的执行因此具有一定特殊性。本案中法院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以柔性司法理念,对父母双方进行正面教育引导,通过“诉前调解+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的方式,弥合分歧,化解矛盾,共同营造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为破解离异父母“探望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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