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发包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分别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碧某公司(发包人)与腾某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碧某公司将某项目工程发包给腾某公司,因合同产生的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腾某公司与大某公司签订《工程转包合同》约定,腾某公司将其总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大某公司,因该合同产生的争议由某仲…
基本案情
碧某公司(发包人)与腾某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碧某公司将某项目工程发包给腾某公司,因合同产生的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腾某公司与大某公司签订《工程转包合同》约定,腾某公司将其总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大某公司,因该合同产生的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大某公司以《工程总包合同》《工程转包合同》均约定了仲裁条款且选定了同一个仲裁机构为由,请求确认《工程总包合同》所载仲裁条款对大某公司、腾某公司具有约束力。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碧某公司与腾某公司签订的《工程总包合同》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但大某公司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其中的仲裁条款约束,大某公司与碧某公司之间并未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大某公司主张《工程总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其与碧某公司有效的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大某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
仲裁的基本属性是契约性,仲裁协议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本案明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其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分别签订的仲裁条款约束,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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