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华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 ——债务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对债务加入主体是否具有约束力的认定
基本案情 华某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非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某律师事务所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华某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因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特别约定部分,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手写以下内容:“刘某承诺保证一年内支付某律师事务所刘某某一百万元”。合同落款…
基本案情
华某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非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某律师事务所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华某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因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特别约定部分,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手写以下内容:“刘某承诺保证一年内支付某律师事务所刘某某一百万元”。合同落款由华某公司盖章、刘某签字及某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某律师事务所就案涉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某、华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条款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对华某公司、某律师事务所均有约束力。刘某作为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参与合同磋商、签订的全过程,完整知晓并认可合同所载仲裁条款,其自愿出具手写付款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在未作出明确排除适用仲裁条款、另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前提下,案涉仲裁协议依法对刘某产生拘束力。遂裁定驳回刘某、华某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
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加入公司债务,其知悉公司签署合同所载仲裁协议但未明确排除适用的,应受该仲裁协议约束。本案清晰划分实体债务承担条款与争议解决仲裁条款的法律边界,明确债务加入情形下仲裁管辖适用标准,稳定当事人交易预期,规范商事交易争议解决流程,助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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