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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律师王某发表意见权案 ——制止干扰律师发表意见的行为,维护法庭秩序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7-21)以案说法85
【基本案情】2024年3月,李某因与张某长期感情不和,委托律师王某向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红钢城中心人民法庭(以下简称红钢城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定婚生女抚养权归属。案件庭审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多次打断律师王某质证发言并进行人身攻击。王…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李某因与张某长期感情不和,委托律师王某向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红钢城中心人民法庭(以下简称红钢城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定婚生女抚养权归属。案件庭审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多次打断律师王某质证发言并进行人身攻击。王某随即请求法庭保障其执业权利。

【处理经过】

红钢城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有关规定,对张某进行训诫,签发《庭审行为规范告知书》,明确禁止其实施干扰律师正常履职的行为。休庭后,安排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避免二次冲突。之后,案件审理得以继续进行。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保障律师执业提供完整证据支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保障律师发表意见的权利,是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本案中,对干扰律师发表意见并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的当事人,红钢城法庭依法予以训诫,并及时休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促进缓和情绪,避免了后续再次发生类似行为,既充分保障了律师发表意见的权利,也保障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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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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