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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董某某违规收案被处罚案 ——依法惩治违规推广业务和索取财物行为,促进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7-21)以案说法156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黄某某在申请案件执行过程中,向江苏省盐城市某区人民法院反映其代理律师董某某存在违规招揽业务的行为。黄某某称,董某某系经人介绍认识,自称“与法院工作人员相熟”以达到招揽业务目的,同时在代理过程中以需要“打点法官”为名,向黄某某索要高档香烟并暗示此为案件顺利执行所…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黄某某在申请案件执行过程中,向江苏省盐城市某区人民法院反映其代理律师董某某存在违规招揽业务的行为。黄某某称,董某某系经人介绍认识,自称“与法院工作人员相熟”以达到招揽业务目的,同时在代理过程中以需要“打点法官”为名,向黄某某索要高档香烟并暗示此为案件顺利执行所需的“活动经费”。法院查实,董某某并不认识其声称的法官,索要的香烟也并未送给任何司法人员,而是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处理经过】

2025年3月,法院对董某某谎称需要“打点法官”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返还财物,向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其违规招揽业务的行为线索。司法行政机关考虑到董某某系初次违规,对董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学习。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同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亦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本案中,律师董某某向委托人索要财物,谎称“与法院工作人员相熟”以招揽业务,属于违规招揽业务、违规执业行为。上述行为损害司法公信,依法应予规制,以促进规范律师业务推广和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推动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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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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