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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借条替换旧借条,原债务人还要担责吗?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8-12)合同纠纷92
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借条新旧更替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新借条出具后,原债务人的责任能否免除?一父亲向出借人出具《借款确认书》后,收回儿子此前出具的借条,案涉债务是否已转移至父亲一人,还是仅为儿子借款的结算?近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这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2…

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借条新旧更替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新借条出具后,原债务人的责任能否免除?一父亲向出借人出具《借款确认书》后,收回儿子此前出具的借条,案涉债务是否已转移至父亲一人,还是仅为儿子借款的结算?近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这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20年,姚某向王某及其父亲(以下简称“王父”)的银行等账户,转账十笔共计210万元,并由王某先后向姚某出具九张借条。

  姚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王某催付利息,王某或未予回复,或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暂缓支付。2024年11月25日,姚某提出按照此前一年一换的惯例更换借条,王某表示其身在国外,可由王父先行出具。

  2024年12月16日,王父向姚某出具《借款确认书》,载明:2010年以来向姚某借款210万元,款项转至王某建行账号。姚某随即退还王某出具的九张借条。

  姚某自认共收到王某还款177万余元,借款到期后经姚某多次催讨,王某及王父均未按约偿还剩余本息。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王父、王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王父、王某辩称,王某仅是王父指定的收款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案涉借款,非借贷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王父向姚某出具的《借款确认书》亦无王某的签字,故王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除要有交付款项的事实之外,还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借贷合意。

  王父自认其系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且其在《借款确认书》中签字,部分借款系转至其账户,故其与姚某成立借贷关系。

  关于姚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第一,借贷客观要件上,九张借条出具的主体、还款人、催讨对象均是王某,大部分转账对象亦是王某。虽王父辩称系其委托王某向姚某借款,但无证据证明王父有将该委托关系告知姚某,或姚某出借款项时知晓该委托关系。

  其二,借贷主观合意上,姚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姚某提及“本来想好心帮你们资金周转,却自己为难自己”,王某未予反驳,印证了其与王父共同向姚某借款的事实,姚某提出重写借条并更换之前借条的事宜,王某回复可由王父先行出具,该回复进一步明确王某关于其与王父共同向姚某借款、借条由其或王父任何一方出具均可的意思表示。

  关于《借款确认书》是债务结算还是债务转移的问题。王某、王父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借款确认书》更换旧借条符合双方先前的交易习惯,实则是王父作为借款人之一所进行的债务结算,并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

  综上,姚某与王某、王父之间均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王某、王父应向姚某承担还款责任,鼓楼法院判决王某与王父共同偿还姚某剩余借款本息。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出具新借条并收回旧借条,不宜径行认定为债务转移,应探究当事人真意。若出借人未明确免除原债务人责任,且无证据证明原债务人退出债务,该行为不应视为债务转移。判断债务转移与债务结算的核心在于确认借贷合意,应综合借条出具背景、款项交付对象、利息支付主体及还款协商过程等整体事实予以认定。

  借款合同缔约时出借人应明确实际借款人,避免因主体指向不明引发争议。若更新债权凭证,对于出借人,退还旧借条前,应确保新凭证对还款责任主体、利息处理等关键事项,作出清晰约定;对于借款人,若欲退出原债务关系,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免责”的明确意思表示,而非仅凭默示或口头习惯加以推断。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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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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