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燃气公司与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突破就案办案局限,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某燃气公司中标政府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在缴纳中标服务费后与县住建局签订《中标协议》。后县住建局发出《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书》,终止本次招标。燃气公司诉请撤销《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书》并判令县住建局协助其与县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燃气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调解结果
广东高院审查认为,虽然县住建局单方终止行为合法,但原审法院未对该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欠妥。考虑到启动再审程序纠错周期较长,不利于及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广东高院通过多轮协调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县住建局同意补偿燃气公司损失7.8万元,燃气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对于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的行政案件,为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复杂的法律程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本案突破就案办案局限,在再审审查阶段引入调解机制,通过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实质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及时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