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史密斯公司与万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打击职业侵权者
基本案情
A某史密斯是全球知名热水器品牌,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成立艾某史密斯公司,其商标在国内已获较高市场知名度,系驰名商标。万某公司、史某斯公司、华某公司均系张某、马某成立的生产、销售热水器商品的关联企业,使用与上述权利商标高度近似的被控标识。艾某史密斯公司诉请万某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侵权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等500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万某公司等申请注册摹仿权利人驰名商标并使用权利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从商标到字号全方位实施侵权行为,应认定为具有职业侵权性质,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前提。艾某史密斯公司已就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积极举证,侵权人存在举证妨碍情形,故本案支持艾某史密斯公司主张的基数计算方式。艾某史密斯公司选择适用1倍的倍数,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对其诉请的50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在认定侵权行为构成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前提下,可依据原告提交的销售数据、合理利润率等证据,并结合被告构成举证妨碍情形,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本案改判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加大对全方位、一条龙实施侵权行为职业侵权者的司法惩戒力度,全力维护企业驰名商标及字号的合法权益,稳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