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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律师】房屋夜间噪声超标影响睡眠,法院:出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租房居住,是许多人在城市落脚的第一步。如果租到的房屋噪声超标,难免会影响居住体验。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明确在房屋噪声超出国家强制标准、未达基本居住条件时,承租人有权解除租房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进一步厘清房屋租赁双方权责边界。 2025年8月,尹某某与某…

租房居住,是许多人在城市落脚的第一步。如果租到的房屋噪声超标,难免会影响居住体验。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明确在房屋噪声超出国家强制标准、未达基本居住条件时,承租人有权解除租房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进一步厘清房屋租赁双方权责边界。

  2025年8月,尹某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托管的居民住宅。然而,入住没几天,尹某某便发现每天深夜至次日凌晨,屋内会持续出现异常轰鸣噪声,夜间休息受到严重影响。尹某某当即要求租赁公司在噪声出现时段上门排查,但租赁公司仅在白天到访查验,受时段限制未能检出噪声问题。为固定证据,尹某某使用专业检测仪器、软件连续监测十日,测得案涉房屋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3点期间,室内噪声长期高于50分贝,超过声环境质量强制标准。同时,尹某某报警求助,公安与物业实地核查后确认:噪声源自楼栋凹字形建筑结构,受楼体外挂空调外机运转共振影响产生。

  后续尹某某多次催告租赁公司根治噪声瑕疵,该公司提出的换房方案不在原租住片区且大幅提高租金标准,双方无法达成合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某租赁公司退还押金、剩余租金、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某租赁公司应当按约提供适宜居住使用的房屋。但根据声音分贝测试记录可知,案涉房屋夜间声音分贝已超过强制性标准限值。而案涉小区及周边均为纯居民住宅小区,不存在商业主体夜间经营产生噪声的情形,出租方也未举证证明该房屋周围夜间有其他噪声来源,再结合公安与物业公司的排查情况,能够认定案涉房屋因结构缺陷导致夜间噪声超过法定标准,不符合法定居住使用条件。而尹某某多次催告出租方在噪声发作时段上门检修,出租方仅日间上门未能排查故障;后续提供的异地、涨价换房方案也不属于合理补救措施,出租方无法消除房屋居住瑕疵已构成违约。

  法院遂判决解除尹某某与某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某租赁公司向尹某某支付应退还的押金、剩余租金、服务费、违约金等共3702.17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某租赁公司已足额履行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

  “居有所安”既是民生保障应有之义,也是城市温度的重要体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从交房至租期届满,均要保证房屋满足日常居住基本条件,安静、通水通电、房屋安全、空气质量合格是法定底线。司法实践中,除本案楼栋结构共振致噪声超标外,租房常见的甲醛超标、屋面漏水、厨卫管道持续反味、墙体大面积渗水、房屋电路频繁故障等问题,都属于房屋不符合宜居标准。

  上述瑕疵并非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一旦严重影响起居作息,即便租赁合同没有书面约定,承租人也有权要求出租人整改、减免租金。而当房屋出现居住瑕疵时,出租人整改、置换房源需满足“合理标准”。针对漏水、噪声、家电故障等问题,优先就地维修整改,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上门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由出租人自行承担。如若房屋瑕疵无法修复,出租人提出换房,应当优先选择同小区、同户型、同等租金标准的房源;换房位置偏远、租金大幅上浮、户型面积差距过大,均属于不合理补救,承租人有权拒绝。

  法官提醒,相较于个人房东,租赁企业作为专业经营主体,负有更高的房源查验义务:收房时应实地核查楼栋环境、建筑结构、配套设备、周边环境等潜在扰民隐患,从源头规避房源瑕疵;签约前应如实告知房屋现存瑕疵,不能刻意隐瞒噪声、漏水、甲醛等问题对外出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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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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