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延边刑事律师】刑事拘留的一般期限

一、刑事拘留的一般期限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个过程有时间限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一、刑事拘留的一般期限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个过程有时间限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是10天左右,最长不超过37天。比如张三因为和李四打架被刑事拘留,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3天内决定是否提请检察院逮捕,如果情况特殊,可能会延长到7天,检察院再在7天内作出决定。


二、谅解书的作用


谅解书在刑事案件里可不能小觑。它表明被害人愿意原谅犯罪嫌疑人,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有所降低。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时会考虑这个因素。如果犯罪情节本身就比较轻,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办案机关可能会认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比如王五因为一时冲动损坏了赵六的财物,之后王五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赵六的谅解书,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在考虑王五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时,谅解书就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三、取得谅解书后放人时间


拿到谅解书后,并不意味着马上就能放人。这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阶段取得谅解书,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个时间可能会比较快,有可能在几天内就放人。但如果案件已经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即使有谅解书,检察院也需要一定时间来重新审查。万一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了,再想放人就更复杂一些,可能要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来实现,时间上就会比较长了。


四、变更强制措施的途径及要点


要是想通过变更强制措施来让犯罪嫌疑人尽快出来,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申请,要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取保候审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和保证金都有相应的要求,保证人要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些条件。例如孙七因为一些经济纠纷被拘留,他的家属可以为他申请取保候审,在提供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符合条件,交纳保证金后,孙七就可能被取保候审,暂时不用被羁押。申请监视居住也是类似,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理由和证据,证明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

【延边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1539

分享给朋友:

“【延边刑事律师】刑事拘留的一般期限” 的相关文章

魏某受贿等犯罪二审抗诉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魏某,男,1964年10月出生,曾任苏州市某税务局科员,2019年5月退休。2012年1月至2019年5月,魏某利用担任某税务局税务注销科、税源管理科科员的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夏某某、B公司、江某等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246.7万元…

温某鸿贩卖、运输毒品案 ——暴力抗拒缉毒抓捕,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温某鸿,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务工人员。2006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2013年4月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6日止。 2019年10月8日,黄某雄(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代朋友向被告人温…

王某、孙某等侮辱罪案

基本案情王某(20岁)、孙某(17岁)、刘某(13岁)等人相约外出游玩,返回途中,王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联合孙某等人对刘某进行辱骂、殴打,并使用手机摄录刘某被侮辱的视频。经鉴定,刘某伤情构成轻微伤,且该侮辱行为造成刘某无法正常学习生活,刘某以王某、孙某犯侮辱罪为由提起自诉。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

张某与周某名誉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张某与周某原系同事关系。因工作矛盾,周某通过手机聊天平台捏造张某生活作风不检点等虚假事实、泄露张某住址,并先后向多人散布,致使张某多次遭受陌生人骚扰,严重干扰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

刘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刘某虚构能帮老年人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实,以代收代缴社保费为由骗取多名老年人钱财用于个人消费。在部分老年人到退休年龄后,刘某以其经营的公司名义向老年人发放“退休金”,进一步迷惑欺骗老年人。截至案发时,刘某骗取数十名老年人钱款五百余万元。 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谢某系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系副总经理,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系财务总监。2004年9月,谢某、杨某某决定注册成立某房产公司。谢某使用其指使赵某某从某信用社以棚户区改造为名获得的贷款800万元,虚报某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杨某某出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