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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律师】在交通事故已获赔医疗费,还能再向雇主责任险理赔吗?

陈某系外卖配送骑手,某食品公司为陈某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保障包含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付等项目。保险期限仅为2024年3月17日当日。在保险生效当日,陈某外出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用39291.85元,其本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另案交通事故诉讼处理,第三方按照30%责任比例向陈某赔偿…

陈某系外卖配送骑手,某食品公司为陈某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保障包含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付等项目。保险期限仅为2024年3月17日当日。在保险生效当日,陈某外出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用39291.85元,其本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另案交通事故诉讼处理,第三方按照30%责任比例向陈某赔偿医疗费11787.56元。后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2025年1月,陈某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依据雇主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全部医疗费,同时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4291.85元。保险公司抗辩,医疗费已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部分赔偿,不应重复赔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雇员因第三人侵权发生交通事故,已经在侵权案件中获赔部分医疗费,能否就同一笔医疗费用,在雇主责任险中再次主张全额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归为财产保险范畴,应当适用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获得赔偿,不能超出自身实际遭受的损失,禁止通过保险理赔从中额外获益。本案中,陈某的医疗费总损失为39291.85元,其已经通过交通事故侵权诉讼拿到医疗费赔偿11787.56元。对于已经得到赔付的医疗费部分,不应再次予以支持;扣除已获赔金额后,剩余未弥补的医疗费27504.29元,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结合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合计116673.86元,驳回陈某超出实际损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设立本意是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害,而不是让当事人通过保险获得超出损失的收益。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质上属于财产保险,区别于人身意外险的定额给付模式。


  实践中,不少群众对保险理赔存在认知偏差,误以为“多一份保险、多一份赔偿,不同渠道赔偿互不影响”。需要明确区分:人身保险可定额给付、可重复理赔,但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严格适用损失填平规则。法律设置该原则的目的,是保障受害人损失得到充分弥补,同时防止任何人因事故、诉讼、理赔而额外获利,营造诚信、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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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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