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律师】出资买房登记子女名下,附赡养义务赠与能否撤销?
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不少人认为房子自此就完全属于子女。但若该赠与附加了赡养义务,当双方关系恶化、赡养目的难以实现时,父母能否要回房产?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子女配合父母将房屋过户至父母名下。 2025年,老王出资购置一套房产,全部购房款…
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不少人认为房子自此就完全属于子女。但若该赠与附加了赡养义务,当双方关系恶化、赡养目的难以实现时,父母能否要回房产?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子女配合父母将房屋过户至父母名下。
2025年,老王出资购置一套房产,全部购房款由老王自行承担,房屋也由老王独自居住使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老王将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房产过户相关税费,也均由老王出资、交由小王代为缴纳。老王和小王之间关系逐渐恶化,老王期待的子女赡养义务难以落地。多次协商要求小王返还房屋无果,老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这份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判令小王返还案涉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附义务的赠与协议,但该附赡养义务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本案中老王全额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双方形成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现老王与小王关系恶化,赠与所附带的赡养义务已难以实现,老王起诉要求解除附义务赠与合同、返还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查明事实,老王对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的解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考虑到老王与小王的父女关系,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依法判决解除老王与小王之间的口头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小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配合老王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到老王名下,所需房产过户税费由老王自行负担。
法官提示
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附加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当恪守承诺,履行相应赡养责任。赡养不只是经济上的供养,也包含生活照料、情感陪伴。一旦子女不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赠与人有权依法撤销赠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财产约定、口头达成的附义务赠与,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子女在接受父母赠与财产的同时,应当自觉承担赡养义务,莫因财产纠纷,伤了亲情根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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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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