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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对运输船上的货物进行“盗、运、销” 五人获刑罚

延边律师6个月前 (10-14)以案说法128

随着长江货运规模的不断增长,长江黄金水道日益成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大动脉。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却将手伸向了这些往来的货船。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长江流域物流盗窃案件,并全额挽回企业损失。

  自2022年起,被告人王某等三人与14艘运输船的船主或船员(另案处理)相互勾结,提前获取货运船航线、货物信息,合伙盗窃物流运输中的大豆、玉米、小麦等农作物货物。在每次运输船交付货物之前,被告人王某等三人待运输船到达与其约定的水域,避开船上的监控,利用购买的散货船从目标货船上盗窃千分之二左右的承运农作物,后运至其他地点加价出售。有一些运输船船主在运输途中或卸货途中,自行盗窃其所运输的货物后联系被告人王某等三人,被告人王某等三人在明知这些货物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转移到自己的船上并进行出售。被告人张某在王某等三人盗窃时帮助搬运、运输。被告人李某作为饲料站老板,在明知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货物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帮助销赃。几人的行为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盗、运、销”罪恶链条。

  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后,于2024年4月将五名被告人抓获。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等人盗窃货物共计260余吨,涉案价值达90余万元。

  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无一人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航运运输时,运输船通常会与托运方约定千分之二的自然损耗,这本是为正常运输损耗所设的条款,却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盗窃的掩护。由于被盗货物数量控制在看似合理的损耗范围内,收货方一般不会发现货物被盗。即便偶尔发现货物有所短缺,也往往误以为是正常损耗或者以民事违约进行处理。直到本案案发,许多被害单位都还蒙在鼓里,根本不知货物缺少系人为偷盗所致。

  本案涉案船舶众多,大量粮食公司、物流公司成为受害者,犯罪数额巨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携手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通过释法说理、政策引导,促使全案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主动配合退赃,最终成功挽回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最大限度降低了案件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冲击,为维护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后盾。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蕾 吴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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