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准确认定中小企业,助力账款回收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多次入选省百强企业,与某钢材公司签订《钢筋买卖合同》,约定钢材公司供应钢筋,建设公司按月支付货款,逾期按1.5%/月的标准结算违约金。后建设公司多次拖欠货款,钢材公司遂起诉要求建设公司按约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结合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情况,钢材公司为中小型企业。钢材公司交易成本较高,亟待资金回笼,案涉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每月1.5%,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法院判决建设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按每月1.5%予以计算,对建设公司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合理的账期是中小企业在争取和大型企业合作时进行的利益让渡,但如果大型企业长年拖欠货款,中小企业将承担超出预期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本案有利于引导大型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同时保障中小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