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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某虎贩卖毒品案 ——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利用特殊身体状况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依法收监执行

延边律师6个月前 (10-20)刑事辩护136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戎某虎,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无业。2012年4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9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下肢瘫痪不符合收监条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与原判决故意伤害罪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不符合收监条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27日间,戎某虎21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2024年1月至3月12日,被告人戎某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先后4次向俞某松、张某雨、贾某强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0.4克,收取毒资共计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戎某虎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戎某虎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戎某虎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戎某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决的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与犯故意伤害罪合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交付执行过程中,罪犯戎某虎自伤造成腿部骨折,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机关将戎某虎送医治疗后执行逮捕,已投送监狱服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罪犯利用特殊身体状况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机,继续实施毒品犯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成为影响禁毒工作成效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案被告人戎某虎利用自身下肢瘫痪未收监服刑的特殊情况,接连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大。《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对于利用自身特殊状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应当从严把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精神,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罪犯戎某虎身体健康状况、主观恶性及毒品再犯可能性,认为其已经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决定收监执行,打破了个别犯罪分子企图利用自身特殊身体状况逃脱收监、免予服刑的幻想,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全方位从严打击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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