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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家暴妇女起诉离婚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张应予支持 ——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延边律师8个月前 (10-21)婚姻家庭199
基本案情程某(女)与徐某(男)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徐某殴打程某。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程某系家暴受害者,诉讼能力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并支持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联系妇联为程某开展心理疏导。处理结果法院受理后向徐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采纳…

基本案情

程某(女)与徐某(男)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徐某殴打程某。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程某系家暴受害者,诉讼能力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并支持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联系妇联为程某开展心理疏导。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向徐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妇联、公安及村委会等单位共同向徐某释明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徐某承诺不再对程某实施暴力伤害。之后,多方会签建立支持起诉保障妇女权益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完善了线索移送、心理疏导、协同救助、跟踪回访、联合宣传等机制,推动形成家暴案件“刑事惩处+民事救济+社会支持”的全链条保护模式。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家庭暴力“非家事化”理念逐渐普及,但家暴受害妇女仍面临举证难、求助意愿低等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实施家庭暴力”是准予离婚法定事由,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受家暴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体现了对婚姻自由尊重和人格权益保护。针对受家暴妇女因恐惧无法有效主张离婚诉讼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并联合法院等多部门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促成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判后回访和心理疏导,推动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家暴防治体系,切实把民法典尊重保护妇女权益的法治精神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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