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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超市购物不慎摔伤 法官悉心调解巧化干戈

延边律师6个月前 (10-14)以案说法133

人开开心心去超市购物消费,却意外摔倒受伤。受害方认为超市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而超市认为是受害方自己不小心。超市是否该为这起意外事故负责?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3月某天,适逢雨夹雪天气,王阿姨在某超市购物后,乘坐地下扶梯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腕关节骨折、腰部受伤,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王阿姨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其各项损失。超市方则认为王阿姨系自身过错导致受伤,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阿姨将该超市诉至宽城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庭审前,法官仔细研究案卷,与双方进行深入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现场,王阿姨情绪激动地说:“法官,我从扶梯滚落到地上,躺了十多分钟都没超市工作人员出现,我强忍着疼痛爬起来联系家人,送我去医院检查,我认为超市没有在扶梯口设置安全提示牌,应该对我进行赔偿……”她表示,自己是该超市的忠实会员,多年来始终选择在该超市购物,可她在摔倒后一直未得到超市工作人员的及时关注和帮扶,这让她格外寒心。

  而超市方也向法官出示了视频证据,证实王阿姨下扶梯时未扶扶手并在扶梯上行走导致摔倒,双方均不让步。

  面对这种情况,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寻找案件突破点,以“背对背”的方式展开调解工作。针对超市方,法官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指出超市在雨雪天气采取防滑措施不到位、应急响应机制缺失、服务管理有待完善等问题,提醒超市应为顾客提供安全、安心的购物环境,引导其正视自身责任;针对王阿姨的遭遇与诉求,法官在耐心倾听的同时,结合视频录像,指出其因个人疏忽没有规范乘坐扶梯导致摔倒的事实,也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在法官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某超市一次性赔偿王阿姨1.5万元,同时承诺排查安全隐患,在电梯、台阶等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开展员工安全服务和应急处置培训,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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