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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珍、陈某珍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延边律师8个月前 (10-22)以案说法181
【关键词】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地区困难妇女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民族团结【基本案情】被救助人杨某珍,女,1971年2月出生;余某凤,女,2006年8月出生;余某林,女,2009年3月出生。三人分别系余某全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余某才的妻子及女儿。被救助人陈某珍,女,1940年1月出生,系余某全交…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地区困难妇女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民族团结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杨某珍,女,1971年2月出生;余某凤,女,2006年8月出生;余某林,女,2009年3月出生。三人分别系余某全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余某才的妻子及女儿。

被救助人陈某珍,女,1940年1月出生,系余某全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余某跃的母亲、被害人杨某兴的婆婆。

被救助人罗某桂,女,1972年9月出生,系余某全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田某国的妻子。

2023年6月11日,余某全醉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搭载余某才、余某跃、杨某兴、田某国,与前方同车道内马某文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余某全受伤,余某才、余某跃、杨某兴、田某国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全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23日以余某全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24年2月23日,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以余某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办理余某全交通肇事案中,发现该案3个被害人家庭未获有效赔偿,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查明:被害人均系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地区藏族群众。杨某珍、余某凤、余某林分别系被害人余某才的妻子和女儿,案发前余某才以务农为生,农闲时外出务工,年收入10万元左右,系其家庭主要生活经济来源,案发后余某才死亡,杨某珍仅依靠在家种植苹果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女儿余某凤、余某林(分别上高中、初中),一家居住在年久失修的危房中,生活非常艰辛。陈某珍系被害人余某跃的母亲、被害人杨某兴的婆婆,现年85岁,体弱多病,案发前主要由余某跃、杨某兴夫妻赡养,案发后余某跃、杨某兴死亡,陈某珍失去主要生活来源,每月仅有80元高龄补贴,慢性病医疗照护等无着落。罗某桂系被害人田某国的妻子,案发前田某国在外务工,年收入8万元左右,系其家庭主要生活经济来源,案发后田某国死亡,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罗某桂因肿瘤术后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术后需月付药费300余元,依靠其子在外务工每月较低的收入维持生计。被告人余某全系货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因治疗已消耗全部家庭积蓄,且背负外债,无赔偿能力。3个被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珍、陈某珍等5人均系主要依靠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应予救助情形规定,且分别系农村地区困难妇女、未成年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向杨某珍、陈某珍等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加强与被救助人户籍地四川省小金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业水务局(负责乡村振兴工作,以下简称科农蓄水局)的救助协作,积极推进当地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协同开展多元救助综合帮扶:小金县科农蓄水局将杨某珍家庭纳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户范围,发放购房补助,同时将杨某珍家庭纳入“石榴籽工程”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范围,每年给予专项补助资金,并为杨某珍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培训及电商销售支持,帮助其将苹果园出租给当地村民以增加年收入;协调县教育局为余某凤提供“农牧民子女激励金”和“困难子女奖励金”,并指派专人指导高考志愿填报;协调当地妇联组织通过“健康阿妈”项目为杨某珍提供慰问金;协调县卫健局为陈某珍建立高血压专项救治机制并减免医疗费用,为罗某桂治疗肿瘤术后并发症开通“绿色通道”;协调县民政局将罗某桂纳入特困供养户范围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救助回访,持续跟踪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产生活情况。以本案办理为契机,结合落实援藏工作要求,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与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响应实施办法》,促成该院与农业农村等九部门会签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促进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对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妇女、未成年人及时开展司法救助,与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救助协作,共同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本案中,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关于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因案失去主要生活来源的救助情形规定,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害人家庭急迫生活困难。被救助人户籍地农业农村部门针对被救助人家庭实际情况,协同落实并推动落地一系列综合救助帮扶措施,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后续保障问题。以办理个案为契机,结合援藏工作要求,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推动藏区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建立“异地协同+多元共治”救助协作机制,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充分展现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行司法救助职责、有效助力乡村振兴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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