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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老带新”送物业费到头来却成“空头支票”?法院判了!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0-24)房产纠纷212
基本案情2020年3月,房地产开发公司M公司发布商业广告,广告载明“A项目老带新奖励:老带新成交同享两年物业管理费用赠送,老业主可享推荐奖励”。业主老罗在看到广告后,推荐新业主老刘认购了该项目的4套房屋,之后M公司与老罗签订了《A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老罗可享受公司赠送的物业管理费…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房地产开发公司M公司发布商业广告,广告载明“A项目老带新奖励:老带新成交同享两年物业管理费用赠送,老业主可享推荐奖励”。


业主老罗在看到广告后,推荐新业主老刘认购了该项目的4套房屋,之后M公司与老罗签订了《A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老罗可享受公司赠送的物业管理费6806元、6845元、6806元、6845元,共计27302元。同时,该确认书亦载明:赠送的物业管理费仅用于实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抵扣,不可折现,不可找零,不可转让,抵扣方式以现场操作为准。  


确认书签订后,约定的物业费却久久未见踪影,老罗于是将M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M公司发布了商业广告“A项目老带新奖励:老带新成交同享两年物业管理费用赠送”,老罗推荐老刘在此项目购买了四套房屋后双方签订《A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确定赠送老罗物业管理费共计27302元。综上,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老罗已履行相关义务,有权要求M公司按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和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本案中,M公司发布的A项目老带新奖励内容具体明确,即同享两年物业管理费用赠送,且该商业广告在外观上所呈现出M公司愿意受约束的意思,故该商业广告应为要约。另,双方此后另行签订了《A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也表明M公司愿意受该商业广告约束。综上,M公司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A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载明“赠送的物业管理费仅用于实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抵扣,不可折现”,M公司向法院出具补充说明载明“如M公司确认相应业主可享受物业费减免优惠的,则由M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费用,以抵扣实际产生的物管费”。由此可知,双方约定案涉物业费系由M公司向物业公司缴纳,但M公司一直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故其应向老罗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老罗有权要求M公司折现。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M公司支付老罗物业管理费27302元。


一审宣判判决后,M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业主,在享受购房优惠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承诺内容,避免被不实承诺所蒙蔽,落入“空头支票”的陷阱。同时,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承诺,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应该加强与房地产公司的沟通协作,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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