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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张贴未生效的判决书是否侵权?法院判了!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0-24)房产纠纷217
在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业委会将未隐去个人信息的判决书公开发布至业主群,并在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张贴。此类行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隐私权纠纷,法院将会如何裁定?案情回顾2024年,黄某等14名业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将业委会诉至象山区法院,要求撤销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

在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业委会将未隐去个人信息的判决书公开发布至业主群,并在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张贴。此类行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隐私权纠纷,法院将会如何裁定?


案情回顾


2024年,黄某等14名业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将业委会诉至象山区法院,要求撤销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024年8月28日,法院驳回了黄某等14名业主的诉求,14名业主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2024年9月,在该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业委会将未隐蔽业主个人隐私信息的判决书张贴于广场及住宅区公告栏,并公示在业主微信群中。业主诉讼代表在群内指出:“这种张贴行为侵犯了业主的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业委会则回应称:“你敢做而不敢当吗?”此举引发涉案业主强烈不满,认为业委会擅自公开其个人信息,构成隐私侵权。


经交涉未果后,涉案业主将业委会诉至象山区法院,请求判令业委会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业委会辩称,其所发布的判决书虽未生效,但属法院公开宣判内容,无需保密;其主观目的是进行法制宣传,倡导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并无泄露隐私的意图,也未造成不良后果,故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一、业委会是否侵害了涉案14名业主的隐私权?二、如构成侵权,业委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本案中,业委会在社区广场及住宅区的公告栏内及数百人的业主交流微信群发布涉案业主涉诉判决文书照片时,未对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进行遮挡处理,上述内容系公民个人重要信息,与个人的生活安宁相关联,属于个人隐私。业委会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涉案业主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涉案业主的隐私权,故涉案业主要求业委会书面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业主主张业委会的该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涉案业主要求业委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象山区法院依法判决业委会在“业委物业组建业主工作群”发布、广场及住宅区的公告栏张贴对涉案业主的道歉函(道歉函内容需先经法院审核通过,发布、张贴时间均为七天)。如业委会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判决书的方式执行,所需费用由业委会承担。驳回涉案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案已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维权需利用合理方式进行,业委会在业主已经上诉的情况下仍选择不隐蔽个人信息公示判决书,这既激化了矛盾达不到维权的目的,又触犯法律的规定。在发布信息时,应尊重他人隐私,规范自己的用语。而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通过公开道歉等措施来消除影响,如果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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