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0-24)合同纠纷234
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5月,韦成(化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

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2020年5月,韦成(化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师。2022年10月,韦成被公司口头要求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后,韦成将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核心诉求是追讨在职期间长达两年多的加班工资。

在庭审中,韦成详细列出了其在职期间所有的加班时间。根据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韦成于下列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包括但不限于: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2022年春节。

韦成主张,自己在职期间存在大量延时加班、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并且这些加班很多时候是通过微信进行的,包括在工作群中回复消息、汇报工作进度、发送现场照片等。某建设公司否认存在加班事实,认为原告诉请中的加班时间和金额没有事实依据,该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开会记录和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韦成在休息时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某建设公司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由于劳动者没有提供具体的打卡记录,所提供的微信记录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认定为加班有失公平,因此,综合考虑原告的工资情况和职务要求以及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情况后,法院酌定某建设公司向韦成支付加班费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此案反映了数字化办公环境下“隐形加班”认定难的困境。随着工作方式的多元化,加班并不局限于坐在办公室处理工作,通过微信等线上工具在休息时间处理工作的情况已十分普遍。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这种“隐形加班”的法律性质认识不足,导致纠纷产生。

判断加班与否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通过线上方式处理了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而非仅仅是偶尔回复简单信息,就可能被认定为加班。即使劳动者未完成加班审批流程,只要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用人单位仍可能被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官在此提醒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通过线上方式处理了工作事务,应当注意保存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工作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对于在非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员工,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271

分享给朋友: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的相关文章

与签约公司不欢而散 男团主播被索赔50万签订“合作合同”,实为“劳动关系”,厦门一传媒公司起诉被法院驳回

厦门日报讯 (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李某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刚满20岁,就面临50万元的“天价违约”起诉。2024年12月,在厦门一家传媒公司做了不到两个月的男团舞蹈主播后,李某成因故停止直播。公司随即将他告上法庭,理由是违反“合作合同”,拒不参与演艺活动,要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这起看似普通…

合同提前约定,外卖员工伤能获赔吗

       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受伤,要求工伤赔偿,公司却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公司是某买菜平台配送服务的承包商。徐某来到公司工作,被安排在上海某配送站做配送员。徐某在配送站按要求制作木架时,不小心割伤了自己的右脚。 当…

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应当依法退还相应费用 ——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向某与某公司签署《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向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向某预缴了部分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并接受养老服务。第二年,该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之后,向某返回重庆,未再接受某公司的养…

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重庆某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予以开除。以上规章制度系由重庆某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

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

离职员工不移交工作微信账号,侵权!

在“互联网+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凭借其便捷性,已成为各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招生、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途径,工作账号也就成了机构的财产之一。如果工作账号不能妥善管理,可能导致机构运营受阻,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离职员工未及时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