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非法采矿案——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某地块内非法采挖草炭土出售获利,并用其它沙土进行回填。经鉴定,于某非法采挖草炭土1万余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7万余元;毁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30余亩,造成耕地严重毁…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某地块内非法采挖草炭土出售获利,并用其它沙土进行回填。经鉴定,于某非法采挖草炭土1万余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7万余元;毁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30余亩,造成耕地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于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因盗采草炭土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典型案例。草炭土(又称泥炭土)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兼具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采挖、贩卖草炭土,破坏矿产资源和粮食生产,严重影响生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本案中,于某在二年多内以“采挖—回填”的方式持续非法采挖草炭土并用其它沙土回填,造成30余亩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永久性破坏,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采矿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处罚较重的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于某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资源的犯罪分子,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守黑土地保护红线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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