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打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犯罪,助力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目标
【基本案情】
2012年期间,向某(已判刑)得知怀化某房地产公司准备在湖南省沅陵县“老巴冲山溶”、“松树包”等地继续开发房地产,为谋取利益,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被告人魏某元、张某将“老巴冲山溶”、“松树包”国有林地进行推土填溶平整。其中,被告人魏某元负责与村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并负责后期的协调;被告人张某负责安排司机进行推土填溶平整工作,以及与司机结算工资。经勘验测绘,被告人魏某元、张某共占用林地22.8亩。
【裁判结果】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魏某元、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魏某元、张某在非法占用农用地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元、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之下,森林植被作为重要的“碳汇”资源,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保证林地专门用途,依法严厉惩治破坏林地的环境资源犯罪、有效修复林地生态环境,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案被告人为牟取利益,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严重毁坏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生态功能,对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筑牢绿色生态屏障及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担当和司法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