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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成“第三者”,需要返还对方赠与财物吗?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0-29)以案说法104

基本案情

梁某与向某相识于某婚介所,向某向婚介所提交的征婚征友委托表及服务合同登记信息均为未婚,向某在与梁某微信聊天中也多次强调自己“想要脱单”,了解一个月后二人确认恋爱关系。“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向某共计向梁某转账5万余元,梁某前后向向某转账1万余元。

其实,梁某所谓的“男友”向某早在2009年已与女子李某登记结婚,2018年,李某翻看向某手机时发现向某从2016年起与梁某存在婚外情的行为,向某通过微信向梁某转账共计5万余元,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梁某返还全部钱财。

法院审理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梁某与向某经婚姻介绍所认识,梁某对向某已婚的事实不知晓,梁某基于正常男女恋爱关系与向某交往,梁某结交有妇之夫的向某未把握分寸固然有错,但在向某有意隐瞒婚姻状况的情况下,作为一个追求恋爱结婚的女孩子,认定其破坏婚姻制度、违反公序良俗过于严苛。因而梁某与向某的共同生活支出、双方的经济往来不能认定为单纯的赠与关系。即使存在部分赠与情形,结合双方交往情况,亦应认定为恋爱过程中的一般赠与,并非重大财产赠与,不存在赠与返还事由。即便向某给予梁某财物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亦应由向某就此对李某承担法律责任。

且虽向某转账总数额较大,但考虑到多为小金额转账,梁某也向向某转账共计1万余元,故法院认定向某向梁某转账的款项符合双方恋爱期间的合理消费和支出,梁某无需返还所收钱财。

法官提醒

爱情,从古至今一直是人类恒久的主题,忠诚,则是爱情和婚姻的底线。现实生活中,适龄单身男女通过网络、婚介所等多种渠道拓展交际圈,寻觅属于自己的“佳缘”,我们早已司空见惯。但网络的复杂性往往会蒙蔽我们的双眼,对方展示给你的形象可能只是为了迎合你的需要捏造的假象,大家一定要仔细甄别,别让真情“错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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