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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离婚并搬到闺蜜家暂住,竟被丈夫找上门殴打!

延边律师9个月前 (10-29)婚姻家庭264
基本案情原告郭某与被告林某系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多次吵架,有时林某还会动手打郭某。尽管双方亲属帮忙规劝,但情况并未得到改善,郭某终于下定决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搬到闺蜜家暂住。林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竟于凌晨两点冲入郭某闺蜜家中,对郭某进行殴打。郭某遂报警,公安机关当日对林某予以行政拘…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与被告林某系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多次吵架,有时林某还会动手打郭某。尽管双方亲属帮忙规劝,但情况并未得到改善,郭某终于下定决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搬到闺蜜家暂住。林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竟于凌晨两点冲入郭某闺蜜家中,对郭某进行殴打。郭某遂报警,公安机关当日对林某予以行政拘留。接下来的几天里,郭某仍然惊魂未定,整日担惊受怕。为防止林某在拘留期满后再次施暴,郭某鼓起勇气,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处理结果

接到郭某的申请后,大祥区人民法院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向公安、医院调取证据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林某对郭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行为,禁止林某对郭某及其近亲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次日,法院又协同妇联对林某进行说服教育,释法明理,督促林某务必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将保护令送达妇联、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和组织,共同维护家暴受害人权益。


    法官说法

决不能隐忍、纵容家暴行为。家庭是宁静的港湾,在家庭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和谐的“毒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每个家庭的共同期盼。家庭暴力具有明显的封闭性、隐秘性,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不少受害人往往采取隐忍、放任的态度,受到伤害时总认为是“家丑”,羞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疏于保留证据,间接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向公安、法院、基层组织请求帮助。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受害人要勇敢地说不。一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二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三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请求帮助。

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人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如果没有及时保存证据,时间一长,证据有可能灭失,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很不利。报警是非常有效的方法,公安机关有出警记录、谈话笔录和处理情况。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到医院治疗时,注意留存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和医药费的收据等。如果发生家庭暴力时被其他人员目睹到,可以尽早的和他们沟通让其作证,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他们进行取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大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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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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