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老年人护理依赖费用 充分保护老年人权益 ——聂某诉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驾驶汽车转弯时撞倒行人聂某(系87岁老年人),造成聂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经鉴定,聂某构成十级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为部分护理依赖。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及某保险公司支付护理依赖费用…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汽车转弯时撞倒行人聂某(系87岁老年人),造成聂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经鉴定,聂某构成十级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为部分护理依赖。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及某保险公司支付护理依赖费用14万元。某保险公司辩称:聂某为高龄老年人,自身生活能力本就不如常人,其身体状况与事故共同造成护理依赖,不应全部支持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应简单因年龄等而有所差别。个人的体质情况在侵权赔偿中不必然作为参与因素,这是平等保护原则的要求。老年人体质弱系客观情况,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为聂某已达87岁高龄而认定其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相应地,也不能以体质情况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参与度为由来减损应赔偿的护理依赖费用。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聂某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自然人的出生、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自然人年老时身体机能不可避免地会减弱,被侵权而受伤后产生的损害可能更大。不因老年人年龄或体质情况而当然地影响护理费用确定,有利于支持老年人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体现对老年人的充分平等保护,同时防止形成“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老年人的切实尊重和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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