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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闫某一、常某某、薛某、闫某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1-02)以案说法181
基本案情2023年5月,修武县某检测公司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为招揽公司生意、提高公司收入,公司负责人闫某一让股东常某某购买OBD模拟器,后交给薛某、赵某某、闫某二使用,在车辆检验过程中对车载OBD系统实施干扰,出具不实报告,使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至案发,该公司使用OBD模拟器对3111辆车载OBD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修武县某检测公司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为招揽公司生意、提高公司收入,公司负责人闫某一让股东常某某购买OBD模拟器,后交给薛某、赵某某、闫某二使用,在车辆检验过程中对车载OBD系统实施干扰,出具不实报告,使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至案发,该公司使用OBD模拟器对3111辆车载OBD系统实施干扰,违法所得310630元。

经法院审理,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罚金30万元,被告人闫某一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利用OBD模拟器等手段通过车检的犯罪行为,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实践。它不仅惩治了犯罪,更通过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教育功能,极大地震撼了潜在违法者,为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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