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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喻某某等五人非法采矿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1-02)以案说法211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伙同被告人喻某某、孙某一、郝某某、孙某二非法采挖地下土石混料,现场加工后对外销售,因非法采挖现场形成采坑。经鉴定,采坑面积为9985.1平方米,采出资源量为51356.18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伙同被告人喻某某、孙某一、郝某某、孙某二非法采挖地下土石混料,现场加工后对外销售,因非法采挖现场形成采坑。经鉴定,采坑面积为9985.1平方米,采出资源量为51356.18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919275.9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通过一案双判,确立了“刑事打击+生态修复”的责任追究模式,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使司法裁判真正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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