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主险重疾险,并附加医疗险、住院补贴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重疾险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签订合同后,赵某罹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治疗。赵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险保险金、住院补贴等,但保险公司在理赔了部分保险金后,决定终止保险合同,不再理赔赵某后续医疗费用等…
【基本案情】
赵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主险重疾险,并附加医疗险、住院补贴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重疾险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签订合同后,赵某罹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治疗。赵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险保险金、住院补贴等,但保险公司在理赔了部分保险金后,决定终止保险合同,不再理赔赵某后续医疗费用等。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赵某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保险项目。赵某在明确不选择重疾险理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尊重并保障赵某选择权,根据赵某选择的保险项目依约赔偿。保险公司单方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故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依约赔偿赵某相应医疗险保险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维护患病妇女保险权益的典型案例。妇女投保重疾险及医疗险不仅关系自身健康,更关乎家庭幸福,尤其是对于罹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妇女,保险对其个人利益和家庭稳定至关重要。本案中,法院依法保障患病妇女自主选择理赔项目的合同权利,有效维护了妇女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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