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赵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1-05)合同纠纷207
【基本案情】赵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主险重疾险,并附加医疗险、住院补贴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重疾险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签订合同后,赵某罹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治疗。赵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险保险金、住院补贴等,但保险公司在理赔了部分保险金后,决定终止保险合同,不再理赔赵某后续医疗费用等…

【基本案情】

赵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主险重疾险,并附加医疗险、住院补贴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重疾险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签订合同后,赵某罹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治疗。赵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险保险金、住院补贴等,但保险公司在理赔了部分保险金后,决定终止保险合同,不再理赔赵某后续医疗费用等。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赵某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保险项目。赵某在明确不选择重疾险理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尊重并保障赵某选择权,根据赵某选择的保险项目依约赔偿。保险公司单方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故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依约赔偿赵某相应医疗险保险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维护患病妇女保险权益的典型案例。妇女投保重疾险及医疗险不仅关系自身健康,更关乎家庭幸福,尤其是对于罹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妇女,保险对其个人利益和家庭稳定至关重要。本案中,法院依法保障患病妇女自主选择理赔项目的合同权利,有效维护了妇女合法财产权益。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396

分享给朋友:

“赵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数字公司系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梁某。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某,股东为梁某(持股比例60%)、胡某(持股比例40%)。两公司系关联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重合。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启事,王某应聘后于2022年8月1日入职并工作…

合同到期后,他把房子转租了,收益归谁?

租房合同到期租客不仅不搬走还擅自转租牟利,这笔“意外之财”该归谁?逾期不退房,又该不该赔钱?基本案情2020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2023年3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B公司未搬离,反而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房屋转租给甲、乙两方并收取…

李某与职工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执行法院柔性执法,助力诚实守信被执行人“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李某系一家庭作坊式小服装厂的老板,此前,其投入全部积蓄,扩大服装厂生产经营规模,但因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导致服装厂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58名工人向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化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劳动报酬56万余元。诉讼过程中,李某售卖老家的房…

小伙应聘司机,却成了公司的“合作方”?

想要应聘当司机,最终与公司签下的却是一份《合作协议》,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实质到底是什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求职者小凯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上了物流公司,经过沟通,小凯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定车单》,约定小凯向物流公司定车1辆,押金4000元。两天后,小…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5月,韦成(化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

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