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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发布的额外奖励公开声明 法院:售房者按承诺履行奖励义务

延边律师10个月前 (11-19)以案说法261
房东为加快房屋成交,在微信群中承诺额外向业务员奖励财物,促成交易后,业务员是否有权要求房东兑现承诺?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居间出售房屋引发的悬赏广告纠纷案,经调解促成房东按承诺向业务员交付手机一部。 高某因想要出售自有房屋,与某中介公司达成协议,委托该公司提供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为…

房东为加快房屋成交,在微信群中承诺额外向业务员奖励财物,促成交易后,业务员是否有权要求房东兑现承诺?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居间出售房屋引发的悬赏广告纠纷案,经调解促成房东按承诺向业务员交付手机一部。

  高某因想要出售自有房屋,与某中介公司达成协议,委托该公司提供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为加速房屋成交进程,高某委托某中介公司店长在该公司30多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公开声明,称“房东说帮忙再推一推,成交了房东额外奖励业务员个人全新某品牌手机或者同价值其他品牌手机一部”。

  岳某系某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上述声明发布后不久,岳某成功为高某匹配到意向买家。经多轮磋商,高某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最终顺利完成。高某按约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但当岳某要求其兑现奖励手机的承诺时,高某却以“房屋成交价低于挂牌价”为由拒绝履行。双方协商无果后,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按承诺交付某品牌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委托某中介公司店长在微信群中发布声明,其性质属于向不特定人员公开作出奖励承诺,其中对特定行为以及报酬形式的表达明确具体,也包含了清晰的支付报酬的意思,构成法律规定的悬赏广告。本案中,该悬赏广告成立于高某与促成房屋交易的特定业务员之间,属于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与高某和某中介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分属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基于议价空间预留、市场行情等因素,挂牌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是房地产交易行为中的普遍现象,成交价是高某与买受人协商议价的结果,并不影响岳某促成交易这一事实。岳某已实际完成促成房屋交易的特定行为,其主张权利的主体身份与悬赏广告指向的“业务员”范围一致,故岳某有权以个人名义要求高某履行奖励义务。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高某按承诺向岳某交付某品牌手机一部。

  法官说法:

  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公开方式作出对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完成该特定行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类似本案在微信群中发布的悬赏信息,在一定条件下属于悬赏广告。“公开方式作出声明”是悬赏广告的其中一项构成要件,公开方式声明包括发放传单、张贴广告,也包括在微博、抖音、微信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微信群虽不属于绝对公开的社交空间,但如悬赏人发布的悬赏可以被群内不特定的对象看到,则属于以公开方式作出的声明。同时,公开的方式不仅包括直接发布文字信息,还包括以图像、语音等形式作出悬赏的意思表示。

  发布悬赏广告时,需要注意:首先,悬赏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且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发布的信息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违背公序良俗,则不能产生悬赏的效力,比如,发布殴打报复他人的悬赏信息或虚构事实传播虚假信息等。其次,发布悬赏广告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比如,在悬赏信息中随意曝光他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最后,悬赏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完成特定行为后,悬赏人应当按照悬赏广告中承诺的数额、方式等支付报酬,其报酬支付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拒不履行或克扣报酬,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英鸽 贺美娟 李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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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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