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凭商业银行股份代持协议能否获得股东身份?法院判了!

延边律师11个月前 (12-08)合同纠纷356
出资委托商业银行的职员代其购买商业银行的股份,并与该职员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能否因此取得商业银行的股东身份?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李某系某商业银行职员,其在商业银行改制期间有认购银行股份的机会,王某得知后,欲通过李某购买该商业银行股份从而成为该商业银行的股东。2…

出资委托商业银行的职员代其购买商业银行的股份,并与该职员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能否因此取得商业银行的股东身份?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系某商业银行职员,其在商业银行改制期间有认购银行股份的机会,王某得知后,欲通过李某购买该商业银行股份从而成为该商业银行的股东。2015年,王某与李某约定,由王某出资27万元认购该商业银行的15万股股份,每股为1.8元,该认购的股份以李某的名义代持,风险与利益则均归属于王某。双方并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书》。后王某根据李某的指引,以李某的名义分两次向该商业银行缴纳了购股金27万元,该商业银行向王某出具了两份《现金缴款单》,载明款项来源于李某。2016年6月,李某取得该商业银行的股权,并登记成为商业银行的股东。


此后,李某仅在2017年4月转账支付给王某股份红利9600元,再未向王某告知股东权益的其它相关信息,王某多次要求李某告知其股东权益的相关事宜,并要求其处理好代持股份的事宜时,李某一直未予正面回应,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他与李某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书》合法有效,由李某及该商业银行配合王某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27万元的出资证明办理给王某并认定股权及其股权收益归王某所有。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案涉《股份代持协议书》虽签订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但持续履行至该办法施行后,应适用该办法对涉案《股份代持协议书》进行评价。案涉《股份代持协议书》明显违反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业银行股权法律关系的规范,应当认定为无效,王某无权通过其与李某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书》获得商业银行的股东身份。


后经法官依法释明,王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李某返还款项27万元,法院依法判决由李某向王某返还27万元购股金。现该判决已生效。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虽系部门规章,但是从禁止代持商业银行股权规定的规范目的、内容实质,以及实践中允许代持商业银行股权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可以看出对商业银行股权代持的监管体现出逐渐严格和否定的趋势。股权代持行为,尤其是针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绝非简单的“私下约定”,其背后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公共利益隐患。金融安全关乎国家经济命脉与社会稳定,法律对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股东资质及透明度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任何试图通过隐蔽代持规避监管、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在此,法官提醒各位投资者,必须坚守“依法合规”的底线,选择投资途径时务必审慎,切勿轻信所谓“灵活安排”或“代持便利”,否则不仅可能导致投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血本无归,更有可能因参与扰乱金融秩序而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579

分享给朋友:

“凭商业银行股份代持协议能否获得股东身份?法院判了!” 的相关文章

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20年11月与某纺织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布匹销售工作,担任销售经理。2022年6月10日,黄某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

小伙应聘司机,却成了公司的“合作方”?

想要应聘当司机,最终与公司签下的却是一份《合作协议》,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实质到底是什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求职者小凯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上了物流公司,经过沟通,小凯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定车单》,约定小凯向物流公司定车1辆,押金4000元。两天后,小…

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

通过微信招工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人民日报记者 倪弋线上招聘在当下并不鲜见,如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很快就可完成报名与应聘流程。但劳动关系不稳定,是线上应聘成功后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判断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2022年11月11日,史某加入某安保工作群,群里某安…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2024年9月,吴某经招聘入职某医药公司,从事总经理助理工作。双方于用工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2024年11月20日,该公司向吴某出具《终止试用通知》,以吴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

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应当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李某与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从事吊车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李某的工资系与陈某口头约定,其日常工作由陈某安排,从事公司承接的业务,劳动报酬由陈某通过微信或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24年7月,陈某以李某不愿意加班为由将其辞退。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和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