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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虐待案 ——准确认定婚前同居型家庭成员关系依法惩处精神虐待类家暴犯罪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2-22)婚姻家庭229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  虐待罪  精神虐待  婚前同居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  虐待罪  精神虐待  婚前同居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夯实精神虐待证据体系。公安机关立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共同会商案件,并提出取证意见。进一步调取二人的外卖记录、网购记录、家居布局等证据,证实二人共同生活情况;调取二人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存储照片、证人证言等,证实马某某长期、持续对苗某实施精神虐待;调取苗某因不堪忍受马某某的精神摧残、折磨,多次自杀抢救的诊疗记录以及苗某与马某某相识前后性格变化等证据,有力证明了马某某的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厘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马某某、苗某二人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确立恋爱关系后一年的时间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赖,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结合二人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确认马某某限制苗某社交、监控其行踪与通讯,侮辱苗某人格、贬损苗某价值,对苗某实施情感操纵,应认定为虐待行为。且该精神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残忍性,最终致苗某精神崩溃,服药自杀身亡,已达到情节恶劣程度。马某某对苗某长时间、持续性的情感操纵、情绪发泄等精神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身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虐待罪。

(三)开展释法说理,被告人认罪服法。案件办理过程中,马某某辩解自己并无虐待行为,苗某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辩护律师亦作无罪辩护。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多次向被告人释法说理,被告人最终准确认知法律规定并反思自身行为,当庭认罪认罚,认罪服法。

【典型意义】

(一)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的,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二)行为人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行为人持续采取情感操纵、无端谩骂、侮辱人格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被害人不堪忍受行为人长期的精神虐待而自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虐待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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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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