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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强化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形成有力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

延边律师3个月前 (12-22)刑事辩护113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  故意伤害罪  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  因果关系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与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36岁)系夫妻,杨某某酒后曾多次对妻子刘某某施暴。2022年7月26日21时许,杨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其家附近饭店吃饭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聚餐结束后二人回到家中,因言语不和,杨某某用不锈钢簸箕、钳子等工具击打、钳夹刘某某胳膊,用手掐、扇刘某某脖子和面部,并用脚蹬、踹刘某某臀部、背部。打完后,见刘某某倒地不起,向其身上泼了盆水。随后,杨某某准备睡觉,临睡前发现刘某某坐在卧室床上哭泣。早上9时许,杨某某醒来后发现躺在床上的刘某某仍在呻吟抽泣,再次向刘某某身上泼凉水。后见刘某某没有呼吸,遂打电话叫来自己的父母。其父亲到达案发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杨某某的哥哥打电话报警。120医护人员赶来抢救时发现刘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系因创伤性休克致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

2023年1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杨某某上诉,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聚焦疑点,引导侦查取证,完善指控犯罪体系。本案案发现场仅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二人,被告人又因处于醉酒状态,对案发时的行为记忆模糊,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一是深入调查被告人的家暴原因、次数及以往对被害人刘某某造成的身体伤害情况,查明案件起因并准确区分新旧伤情。二是要求对被害人身体损害特征与案发现场扣押的不锈钢簸箕、钳子等作案工具进行鉴定,明确暴力行为与身体损伤的因果关系。三是核实被告人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等情节。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曾多次酗酒后对被害人实施家暴,现场扣押的带有被害人血迹的钳子与被害人右上臂外侧“八”字排列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准确认定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证据链。

(二)围绕关键证据,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准确认定死亡原因。本案中,被告人供述其拳打脚踢、使用金属不锈钢簸箕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而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系创伤性休克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需查明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技术分析:经法医病理检验,被害人体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多次打击所致,拳打脚踢及不锈钢簸箕击打可以形成,并出具了法医病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强化了被告人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出庭支持公诉,有力指控家暴犯罪。针对庭审中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避重就轻、闪烁其词,对实施伤害的手段和方式等关键事实未如实供述等情形,公诉人以完整证据链为依托进行举证、质证,有力指控犯罪。同时,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依法获得赔偿。一审刑事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仅为家庭纠纷,不构成犯罪。二审检察官有力指控被告人的主观伤害故意,使用工具实施殴打的行为与被害人伤情特征相符合,并结合技术性证据审查证明因果关系,证明其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伤害性。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

【典型意义】

(一)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完善证据链,提高指控质效。针对案件审查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检察官要加强融合履职,在加强基本证据审查的基础上,积极与技术部门协作,通过关键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等方式,全面、准确指控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

(二)依法严惩家暴行为,惩治犯罪与保障权益并重。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引导侦查、技术协作等方式完善证据链,依法严惩施暴者,强化法律威慑力,坚决对家暴行为“零容忍”。在追诉该类犯罪过程中,可以在充分尊重被害人及家属意愿的前提下,依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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