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的,无过错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担责——郭某诉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2-23)合同纠纷182
基本案情2024年1月,郭某在上海浦东某餐厅用餐结束后步行离开,在餐厅外的台阶区域不慎踩空摔倒。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显示,郭某从出现在画面中开始,就一直在低头看手机。监控画面中未见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未见积雪、积水、冰冻。事发十天后,郭某自行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郭某认为餐厅经营者某餐饮公…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郭某在上海浦东某餐厅用餐结束后步行离开,在餐厅外的台阶区域不慎踩空摔倒。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显示,郭某从出现在画面中开始,就一直在低头看手机。监控画面中未见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未见积雪、积水、冰冻。事发十天后,郭某自行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郭某认为餐厅经营者某餐饮公司和餐厅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企业某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修复,导致其摔倒受伤。郭某起诉请求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郭某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给自己制造安全风险。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郭某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郭某在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不能预判也无法控制。郭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郭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手机极大方便了人们生活,也产生了“低头族”。走路、骑行、驾驶过程中,低头看手机会使自己和他人陷入危险境地。因持续低头看手机而踩空摔伤,应当自行担责,而不应无端向他人追责。本案中,审理法院查明郭某踩空摔伤系其走路时一直低头看手机所致,与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无关,故不支持郭某要求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既向动辄将自身损害归责于无关他人的不当行为亮明态度,也明确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坚决杜绝“和稀泥”做法,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和自我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610

分享给朋友:

“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的,无过错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担责——郭某诉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以租代购车辆发生事故 责任谁来担?

扬子晚报讯(记者 张毕荣 通讯员 杜青 许愿)近年来,以租代购作为一种灵活的汽车消费模式,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青睐。当以租代购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租赁公司对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5月,罗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小轿车,该车在从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

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

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有权请求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冯某诉某物业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外卖骑手冯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入上海市某小区时,左手持手机放在车把上,通过进出口处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及车辆后部,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等。事发后,经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申请,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载明:冯某…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蔡蕾 通讯员 陈木子)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

劳动者基于合理信赖产生损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0日,江某参加S公司的面试,并于当日收到录用通知,通知其于2024年4月1日入职。江某为此从原单位离职,按新入职岗位要求购买了职业装并在S公司附近租房居住。2024年3月31日,S公司电话通知江某取消录用且未说明合理理由。江某遂诉请S公司赔偿损失。【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

工会法律援助让“讨薪难” 走向“维权易”

【基本情况】2024年5月14日金某入职某餐饮公司,约定薪资每月4000元。金某认为公司存在工作量不合理等情况,于2024年6月16日离职,要求公司支付4285元工资,公司提出要扣除1200元后,分两次支付,金某认为不应扣款且应一次性结清,双方产生纠纷,金某遂向C市F区总工会打电话求助。【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