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抚养非义务 依法支持祖父母“带孙费”
【基本案情】
2019年,刘某红与妻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刘某乐由刘某红抚养。后刘某红外出务工,将刘某乐留在老家由祖父母刘某洋、杨某凤抚养。2019年至2024年,刘某洋与杨某凤为刘某乐支付餐费、教育费共2万余元。因年事已高且刘某洋身患重病,刘某洋、杨某凤起诉要求刘某红支付刘某乐的餐费、教育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被告刘某红系刘某乐父亲,具备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能力,却怠于履行抚养义务。而刘某洋、杨某凤作为刘某乐的祖父母长期代为抚养。此情形已突破一般家庭伦理调整的范畴,不宜再将隔代抚养行为界定为自发性的纯道义行为。刘某洋、杨某凤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在孩子父亲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负有抚养孙子的义务。基于公平原则,祖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偿付为抚养未成年人孙子女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或补偿相应损失,依法判处刘某红支付刘某洋、杨某凤代为抚养的必要费用2万余元。
【典型意义】
隔代抚养,是家庭成员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互助行为,作为孩子的父母,不应将祖辈的付出视为其应尽的义务,而应当心怀感恩。由此产生的“带孙费”问题不仅是家庭内部纠纷与法律问题的交织,更是社会变迁、代际关系重塑以及社会价值观变化碰撞的缩影。本案裁判明确了在父母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对孙子女不负有抚养义务,为家庭责任划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标尺;保障了代为付出的祖父母的财产权益,明确其垫付的抚养费可依法追偿。同时,本案裁判也有助于推动年轻父母积极履行抚养义务,遏制“隐形啃老”,引导家庭成员内部相互尊重、感恩付出。


